
—— 為什么要出臺《準則》和《條例》
全面從嚴治黨怎么治,需要實實在在的載體
《準則》和《條例》的出臺,緊扣全面從嚴治黨時代主題,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更加堅固、更加堅實、也更加堅決有力的制度支撐和實踐載體。
在打造堅強領導核心過程中,黨中央鮮明地提出來,要把紀律和規矩擺到管黨治黨的最前面,紀律和規矩要有一定的載體,《準則》和《條例》毫無疑問是我們黨內的根本性制度建設的實現方式,也是我們重要的執紀監督的依據。
《準則》和《條例》的修訂以及出臺,就是把從嚴治黨、從嚴執紀的籠子打的更牢,制度的網結得更密、更細、更小,對于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更加有力。
—— 為什么這個時候出臺《準則》和《條例》
反腐進入治標關鍵期,特別需要紀律、規矩立起來、嚴起來
在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政風反腐的沖擊波的推動之下,國內打虎拍蠅、境外獵狐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現在清存量、阻增量、控變量進入一個關鍵階段,也就是說現在是治標的關鍵期,是治標為治本贏得時間的關鍵期。在這個節點上,我們特別需要把我們的紀律、規矩立起來、嚴起來,為我們標本兼治提供一個綜合施策的根本性保障。所以《準則》和《條例》的出臺,可以說是非常非常符合當前這樣一個特點的。
—— 有八項規定的高壓態勢,為什么還要有《準則》和《條例》
讓認為高壓態勢只是一陣風的人徹底死心
很多人依舊心存僥幸,認為八項規定是一陣風,“反四風”這種高壓態勢會過去?,F在,《準則》和《條例》出臺,標志著越往后,執紀越來越嚴,處分越來越重,標準越來越高。這對于政治生態的修復再造,對于干部狀態的重啟重塑,對制度建設舉措等,都具有定盤星的作用,對于政風反腐的全局起到震懾治本的作用,倒逼黨員領導干部收手收心。
—— 有嚴格的國法約束,為什么還要這么嚴的黨紀?
法律是底線,黨紀應嚴于國法
原本就應該是紀嚴于法,紀律的標準更高,因為法律是底線,黨紀應該嚴于國法,但由于以前的紀律處理條例紀法不分,就拉低了黨紀防線的標準,不按照高標準,反倒按照底線來要求黨員領導干部,所以在執紀監督過程中就存在著偏軟、偏寬、偏松的問題,就出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所講的紀律的破窗效應,現在一些部門、一些單位所謂塌方式、系統性的腐敗,暴露出來的就是紀律渙散等問題。
比如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會有一個偷懶罪,在現實當中公職人員假如偷懶,看似不違法,但可能就會違紀,會因為失職瀆職造成一些連鎖反應和后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新的《條例》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包括“三嚴三實”、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到最前沿等理念、思路、方式方法的成果固化,就是把好的實踐成果、把好的制度成果進一步上升,把它穩定下來,這就為我們下一步從嚴治黨管黨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根基、制度保證。
—— 我們有《黨章》,《準則》和《條例》會有重復嗎?
不會,《黨章》是“黨內憲法”,兩個法規是《黨章》的實體化、具體化
在中國共產黨的黨內“立法法”當中,有七種黨內法規,《黨章》是第一位的,《準則》第二,《條例》第三。在黨內所有法規體系當中,源頭就是《黨章》,相當于“黨內憲法”。我們依規治黨,所以無論是《準則》還是《條例》,都是把《黨章》具象化、實體化,所有內容都能在《黨章》中找到依據或者是原則要求,這樣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要通過《黨章》的權威得到體現和維護,讓黨規矩、黨法得到遵行和落實,喚醒我們內心的黨章黨規意識。
——《準則》和《條例》之間是怎么一個關系?
一高一低,一正一負,一內一外
一高一低?!稖蕜t》的定位是高標準,指向的是立德向善,它是理想信念的外化,是執政黨面向全社會的政治承諾、道德宣誓。它是高線、高標準?!稐l例》是底線,是我們的行為不可碰觸的底線,它是立規糾錯。
一正一負?!读疂嵶月蓽蕜t》是對全體黨員提出的正面清單,和原來的準則完全不一樣,刪繁就簡,200多字的內容,好記好背。而《條例》恰恰是一個負面清單,《條例》當中列舉的所有違紀行為,只要觸碰底線就會受到黨紀處分。
一內一外?,F在看到的《準則》,內容更傾向于理想信念和黨員領導干部自律層面的一種內化的道德標準。它是一個標尺,是高標準?!饵h紀處分條例》恰恰是理想信念外化的表現,比如在政治層面上,我的一言一行到底怎么樣,在組織紀律上面,我的所作所為怎么樣,我的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等等,它都是一些行為點,是看得見的,是外化的,是一把戒尺。內心深處就是革命理想高于天??倳浱貏e強調,它是一盞紅燈、燈塔,它是我們奮斗的目標。但是你在現實生活當中,首先一條要守得住底線。
——《條例》中對黨員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廉潔自律的規定有所區別
體現了紀嚴于法,職務越高要求越嚴
在《準則》和《條例》當中有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所謂的治國先治黨、治黨先治上?!稖蕜t》當中對普通黨員的廉潔自律標準和領導干部的標準做了區分?!稐l例》當中有很多內容是對黨員領導干部如果違紀了怎么怎么樣。
這體現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治紀監督、紀律建設的理念,那就是治黨管黨當中,既要抓關鍵少數,也要抓最大多數,同時要突出重點,有所區分,分類規范,分別治理。比如現在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講明顯看起來標準更高、要求更嚴的條文規定,就體現了紀嚴于法,職務越高要求越嚴。這就是全面從嚴治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表現和方面。
——《條例》“過嚴”“過細”?界限怎么判斷?
《條例》當中有很多內容都有一個前置概念,就是“違反有關規定”。把相關規定找出來,就明白界限了。
一般大家關注比較多的就是條例第68條、第88條所謂的“最嚴條款”,被炒作成了說領導干部不能參加同學會、同鄉會,說領導干部一律不許買賣股票,我想事實上也是有一些誤解和誤讀。 《條例》當中有很多內容都有一個前置概念,就是“違反有關規定”。事實上,說的直白一點,《條例》當中有20多處“違反有關規定”的說法,相當于“后法治前法”,那“后法”和“前法”之間必須有一個關系處理的問題。我建議網友和關心這個條例的黨員干部,耐心一點把20個相關規定找出來,就明白了。
舉個例子,比如《條例》第68條規定的關于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的問題,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法”就是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沒有登記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事實上,現在所有的內容在2002年那個《通知》里面都有了,它只是一個重申這樣一個概念。但是因為時間及大家關注度的問題,對2002版的《通知》有的人知之甚少。
第88條被炒作成了領導干部不能買賣股票,事實上這也是一種誤讀。和88條相關的“前法”是什么呢?就是2001年左右,中辦、國辦出臺的《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幾類人不能買賣股票,比如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當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明明知道這個上市公司所有的交易信息、所有重大投資決定的人,再來買賣股票,就太不公平了,等于說你永遠賺錢,我們廣大股民朋友們到哪兒去賺錢呢?你利用了你的職務便利、利用了你的內幕信息來謀取利益。
(摘自:新華網)